购房前不得不知的法律小常识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在买卖房产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作为购房者,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维权?今天小编整理了部分房产买卖方面的法律常识,供购房者参考。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可以购买吗?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购房者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因此购房前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可能存在合同无效、房屋质量没有保障、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等风险。【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二、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的说明或允诺,如“买房送精装修”,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约定尽快交房,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赔偿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购房者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四、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怎么办?首先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约定,是如何约定的,在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有合同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购房人想要解除合同,就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作为购房者如何减少按揭买房的风险呢?购房前,就要初步核查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同时尽量争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因自身无法满足贷款条件最终不能买房的,不属于违约,相互不承担违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无法办理按揭的条款,购房人单方面不想买就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者需要支付违约金。【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供稿:监督调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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